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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陽市場監管局公布:2020年初疫情期間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時間:2020-3-18 12:28:18來源:河南質量網作者:

            編者按:2020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期間,信陽市場監管局積極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采取可行的方式和融媒體平臺等渠道,多角度、多層面開展了系列紀念宣傳活動,不斷深化“凝聚你我力量”消費維權年主題內涵,F根據計劃公布2020年初疫情防控期間消費維權十大案例,旨在進一步增強消費者依法維權意識和能力、提高經營者誠信守法意識,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浉河區某藥房高價出售N95和902A口罩案
            1月24日,浉河區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投訴,稱某大藥房高價出售N95和902A口罩。經查,該藥房的行為違反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五項第三款,依據《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對該藥店處以3000元罰款。
            案例二:市某醫藥公司銷售偽劣醫用口罩案
            2月5日,有多人舉報,稱在市某醫藥公司多家分店內購買了標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20個/包,售價為9.8元/包。執法人員經現場檢查,在該醫藥公司總公司現場發現有該類口罩的進貨和向小經營店出貨的臺賬憑證。后經查證,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為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10個/包,而該醫藥公司各分店銷售的為偽劣商品。該醫藥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第四十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浉河區某藥房哄抬物價案
            1月25日,浉河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某藥房涉嫌哄抬物價。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l月24日將進價12元/個的盾守牌KN95型口罩(十只袋裝),大幅提高到38元/個銷售,漲價幅度高達316.67%。截至1月26日,共銷售該型口罩379個,同時,該店在銷售KN95型口罩中有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高價銷售盾守牌KN95口罩、罰款62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浉河區某醫藥公司哄抬物價案
            1月30日,浉河區城北市場監督管理所接舉報稱:某醫藥公司涉嫌哄抬物價。經查,該藥房于2020年1月23日以每個1.8元的價格購進“加家!迸埔淮涡钥谡3箱,每箱480個(每箱80包, 每包6個) 共計1440個,1月25日在店內銷售,銷售價格為20元一包(1包6個) 。至執法人員檢查時,該批口罩已全部銷售完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08元、罰款1104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平橋區某生活超市虛假宣傳案
            1月30日,平橋區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舉報稱:某生活超市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內銷售醫用口罩且價格偏高。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情況屬實。該生活超市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平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擬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罰款10萬元的處罰。
            案例六:潢川縣某醫院食堂疫情期間哄抬價格案
            2月1日,潢川縣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某醫院內部食堂有哄抬價格、造成商品價格過高上漲行為。經查,該醫院內部食堂從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熱干面價格從3元/份上漲到5元/份、二葷一素的套餐價格從10元/份上漲到15元/份。該食堂在漲價期間共銷售熱干面157份,二葷一素套餐57份,違法所得共計599元。該食堂行為違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文件【2020】21號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五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潢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對該醫院內部食堂商家做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99元、罰款1401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固始縣某酒店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消費者張先生向固始縣市場監管局投訴稱:其于1月21日在城區某酒店預定宴席,并已付訂金2000元。由于疫情原因不能外出就餐,要求退還訂金遭拒絕。固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幫助消費者追回訂金2000元。
            案例八:固始縣某藥房疫情期間哄抬口罩價格案
            1月28日,固始縣市場監管局價格稽查大隊接群眾舉報稱:某藥房抬高口罩價格,高價售賣一次性醫用口罩。經查,該藥房同一批進貨的一次性口罩疫情前銷售1.2元/個,疫情期間銷售2.0元/個。共售出3125個,超出原售價共計25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市監競爭【2020】21號文件之規定,該藥房上述行為屬哄抬物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固始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責令該藥房改正以上價格違法行為,并依法對該藥房做出沒收違法所得2500元、處五倍罰款12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淮濱縣某生鮮超市違反明碼標價案
            1月28日,淮濱縣12315投訴中心接到李先生投訴,稱其在淮濱縣某生鮮超市購買蒜薹,明碼標價是9塊多一公斤,但是該超市給李先生的實際稱重價格是一公斤23.6元,付費21.6元。經查,該投訴情況屬實;礊I縣該生鮮超市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以及《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礊I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5號《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對淮濱縣壹加壹生鮮超市做出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新縣某醫藥超市哄抬口罩價格案
            2月3日,根據群眾舉報,新縣某醫藥超市有哄抬口罩價格嫌疑,經查,該醫藥超市在未索取進貨發票、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未建立銷售記錄的情況下,從互聯網某購物平臺以7.5元/包的價格購進一次性使用口罩30包(1包*20只),以30元/包的價格對外銷售,加價率為300%,構成了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該醫藥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辦案單位作出責令該醫藥超市立即停止違法銷售行為,并處罰6萬元的行政處罰。

        責編:河南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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